第二十一条 对农业财政项目中涉及到的大型工程、大宗物资、劳务等项采购,要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由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地区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实施招标采购。
第二十二条 农业财政项目建设期一般为一年。凡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应按期完成,并达到设计要求和行业建设标准。对确需跨年度实施的项目,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但不得连续两年结转。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业财政项目的资金拨付,应逐步实行财政集中支付制度。对暂未开展财政集中支付的地区,对项目资金推行同级财政报帐制管理。农业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预算执行进度按季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拨付计划,财政部门及时审核并以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方式拨付。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发生的项目管理费由省统一从省级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中提取,各市、县不得从省下达的项目资金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省级项目管理费由省财政厅依据项目管理的业务量和省级项目预算金额的大小实行定额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规划设计费用;
(二)专家评审费用;
(三)监理与监测费用;
(四)业务培训费用;
(五)检查验收费用;
(六)相关资料印刷费用;
(七)其它与项目有关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项目市、县为开展项目而发生的管理性费用应从本级农业财政预算中安排解决。
第二十八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顺序是:先用自筹资金,再用县、市资金,后使用省下达的项目资金。财政集中支付或报账提款顺序也照此执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制度。项目单位的财务机构和项目县的财政部门根据有关会计核算制度,按照项目资金性质和预算收支科目设置帐簿进行专账核算,全面反映和核算项目资金的收支活动,并建立项目资金活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