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省级农口部门根据省政府批准的《省级年度农业财政资金预算编制纲要》,编制本部门计划年度农业财政项目预算建议计划,并于8月上旬报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农业财政项目预算建议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立项依据、项目概况、建设内容、实施区域、投资方案、预算建议金额和专家论证意见(不含续建项目)等,并附项目可行性报告。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于8月底将省政府批准的农业专项资金支出限额下达给省级农口部门。
省级农口部门根据支出限额,调整农业财政项目预算建议计划,于9月15日前报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级农口部门的农业财政项目预算建议计划和计划年度的财力状况,提出农业财政项目预算安排建议,属政府采购范围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商省级农口部门后报送省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级农口部门提出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其中有条件的可由省级农口部门和省财政厅对项目的建设单位实行公开招标,择优确定项目单位。
第十五条 项目的招标方式,可由省级农口部门和省财政厅在全省范围内直接组织招标;也可视项目情况由省委托市在市辖范围内组织招标。
第十六条 委托市级组织的招标,市农口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应将招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和中标结果联合上报省级农口部门和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省级农口部门将农业财政项目的具体单位、支出细目和实施方案编入农业财政项目预算建议计划,签署部门意见和加盖印章后报送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审核无误后,编入部门预算建议文本。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年度预算是项目实施和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项目单位和项目实施地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需逐级上报原批复机关按程序审批。
第十九条 农业财政项目要逐步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制管理和工程监理制。对较大项目的工程监理,由省组织统一招标确定的监理公司负责。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和项目实施地区在实施和验收项目时,实行项目实施单位、监理单位和管理单位相分离的制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