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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级农业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省级农业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省级预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北省财政监督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本级农业财政专项资金,包括:农业支出、林业支出、水利和气象支出、农口部门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有专项用途资金。
  第三条 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上述财政资金中用于农业、农村生产、生活项目建设和农业事业发展的、有专项用途的建设资金。用上述农业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称为农业财政项目。
  第四条 农口部门是指农业、林业、水利、畜牧、水产、气象、扶贫、农垦和乡镇企业等行业主管部门。
  第五条 农业财政专项资金实行部门预算管理和项目管理。
  第六条 农业财政项目的选择原则:
  1、符合全省农业发展规划,符合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年度计划和建设重点。
  2、符合公共财政原则。
  3、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4、符合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的原则。
  5、符合统筹兼顾、重点突出、合理安排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的预算编制

  第七条 农业财政项目预算管理要建立项目库。省级农口部门建立部门项目库,省财政厅建立农业财政项目库。项目管理按照《河北省省级预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省财政厅于每年3月份向省级农口部门部署计划年度农业财政预算编制工作。
  第九条 省财政厅提出《省级年度农业财政资金预算编制纲要》,报省政府审批后下发省级农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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