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丹东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丹东市城市
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辽价函[2003]2号 2003年1月5日)


丹东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市报来的《关于确定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请示》(丹价字[2002]35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省直水库供水价格及有关事宜的通知》(辽政发(2002)19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用水量计算。对居民生活排放的污水每立方米征收0.20元;对企业(工业、商业、服务业)排放的污水每立方米征收0.40元;对高消费行业排放的污水每立方米征收0.60元。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有关规定,请按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环保局《关于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0]11号)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