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丹东市城市
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辽价函[2003]2号 2003年1月5日)
丹东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市报来的《关于确定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请示》(丹价字[2002]35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省直水库供水价格及有关事宜的通知》(辽政发(2002)19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用水量计算。对居民生活排放的污水每立方米征收0.20元;对企业(工业、商业、服务业)排放的污水每立方米征收0.40元;对高消费行业排放的污水每立方米征收0.60元。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有关规定,请按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环保局《关于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0]11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