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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关于厦门市“十五”期间发展服务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八、多渠道增加对服务业的投入
  25、加大对旅游、物流、港口航运等服务业各类基础设施的财政性资金投入,同时,通过政策引导,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开放和经营,形成多渠道的投入机制。
  26、引导银行调整信贷结构,扩大各种授信规模和范围,适当增加对服务业的信贷支持。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积极向银行推荐有效益的项目。
  27、选择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择机上市或通过兼并收购直接买壳上市,取得证券市场融资的“通行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到海外上市,积极应用国际上成功的融资方式,如项目融资、股权融资、发行国外债券等,扶持引导企业利用国际资本市场进行融资。
  28、落实各项鼓励民间投资的政策,让民营企业充分享有“国民待遇”。采取租赁、经营权转让、资助和贴息贷款、收入担保等途径与方式,调动民间投资的积极性;鼓励民间资本组建担保公司,解决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融资担保问题。
  九、加快服务业的人才培养与引进
  29、加快培养服务业所需各类人才,特别要加快培养社会急需的金融保险、信息服务、物流、旅游、各类中介服务、服务业政策以及熟悉国际服务贸易规则等方面的人才。有计划地引导鹭江大学以及民办高校和一些中等职业学校增设服务业紧缺的专业,增加紧缺专业的招生规模。
  30、积极引进金融业、物流业、旅游业、会展业、信息服务业等领域较为紧缺的专门人才,包括吸引和聘用海外高级人才。
  31、加强岗位职业培训,全面推进劳动预备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服务业职业资格标准体系,到2005年,90%的从业人员经过专业和岗位培训,有序扩大实施范围和领域,提高服务业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
  十、充分发挥政府产业政策的导向作用
  32、从市政府到各部门、各区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观念,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和领会加快服务业发展是我市实施产业结构调整战略和城市化战略的重要一环,对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各级政府要认真制定服务业的发展规划和实施政策,大力促进服务业的有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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