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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关于厦门市“十五”期间发展服务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关于厦门市
“十五”期间发展服务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3]10号)


各区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计委关于《厦门市“十五”期间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认真执行。

                                   二00三年一月十四日

厦门市“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自经济特区建立以来,我市服务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逐步加大,2001年服务业的增加值达到239.62亿元,占GDP的比重由1981年的21.92%提高到43.0%,服务业就业人员达37.94万人,占全社会就业人员的35.64%。但从三次产业结构来看,目前,我市服务业发展滞后,在三次产业结构中比重偏低,内部结构不合理,质量不高,已经成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制约我市产业结构升级和城市化进程的重要因素。
  服务业的现代化是经济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十五”计划及海湾型城市建设完善纲要提出:“争取使经济发展再上新台阶,确立厦门作为我国东南沿海重要中心城市的地位,初步形成区域性国际航运中心、旅游中心和商务中心”的目标,这对我市服务业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逐步提高服务业在三次产业结构中的比重,这是我市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内容,对于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具有极为深远的战略意义。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结合厦门市“十五”计划纲要对服务业发展提出的要求,就加快我市服务业的发展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明确服务业的发展方向
  1、加快服务业的发展,必须坚持以市场机制作为资源配置的主导力量,在此基础上,加强政府的各项政策措施的引导、扶持力度。围绕建设区域性国际航运、旅游和商务三大中心,“十五”期间重点发展物流业、旅游业、商贸业、会展业、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和社区服务业,不断扩大服务业的规模。至2005年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45%,服务业就业人数占全社会就业人数的4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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