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上海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发票样式的函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3月28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日)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上海高速
公路车辆通行费发票样式的函复
(沪地税稽[2002]19号)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你局《关于确认上海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发票样式的函》(沪市政计[2002]88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使用《上海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已经实行道路联网或部分道路联网,采取“一票通用”的高速公路可以使用经市地方税务局批准监制的,由清算公司申请印制并盖章的《上海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发票》(票样附后)。另外,根据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虽然实行收费联网结算,但尚未实行道路联网,可使用本单位发票或财政收据实施通行的高速公路,仍应使用本单位的发票或财政收据。
  二、《上海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发票》分电脑发票和定额发票两种。电脑发票为单联式,规格:88×5.5英寸;定额发票分5元、10元、15元、20元、25元、50元、100元,规格为:190×63=64K。
  三、《上海高速公路IC卡工本费定额专用发票》(票样附后)规格为:190×63=64K。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