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公民个人举办托幼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公安局
关于印发《青岛市公民个人举办托幼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教字[2002]142号)


各区(市)教体局(科教局)、卫生局、物价局、公安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我市公民个人举办托幼机构的管理,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青岛市托幼管理条例》、《青岛市幼儿园、托儿所登记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青岛市公民个人举办托幼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民个人举办的托幼机构,园所长具备任职资格,且具有大、中、小三个班以上的,经所在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收托年龄登记为幼儿园或托儿所并按照集体办园所管理方法管理。其它不足三个班的,登记为幼儿班或托儿班,按本办法管理。
  二、现有的个体幼儿班、托儿班举办人员,除具备幼儿教师资格外,应在一年之内由所在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园所长岗位培训,取得任职资格后,可继续举办幼儿班或托儿班,否则取消其举办资格。
  三、公民个人在农村乡镇、村民委员会举办幼儿班、托儿班,必须服从各乡镇学前教育布局调整的大局,原则上在布局点上举办。各区(市)教育部门在审批时,应征求乡镇教育部门的意见后,方可批准。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青岛市公民个人举办托幼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民个人举办幼儿班、托儿班(以下简称个体托)的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法规和《青岛市托幼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个体托为:公民个人举办的不足三个班的托幼机构。主要以招收三岁以上幼儿为主的登记注册为幼儿班,以招收三岁以下婴幼儿为主的登记注册为托儿班。个体托班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