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培育“走出去”发展的人才队伍。市有关部门要采取长期与短期、国外与国内、脱产与业余培训相结合的办法,提高外经贸一线人员的从业水平。要通过引进与培养相结合的方法,建立境外经营人才资源库,同时要注意选拔培养优秀产业工人及技术、服务人员,满足“走出去”发展的企业对人才的多种需求。各类企业要积极吸纳具有国外工作经历、掌握复合型知识的中高级人才,充实跨国经营人才队伍。
(八)探索“走出去”发展的风险保障机制。要动员大型保险公司、相关企业及机构按市场化运作方式,形成境外发展风险基金或建立风险投资公司,为“走出去”的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和投资等支持,减少企业跨国经营的风险。
(九)完善企业“走出去”发展的监管制度。市有关部门要调整、健全有关规章制度,通过规范国内投资主体的行为,强化对境外企业、境外项目的管理。对涉及国有资产和外汇资源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大型或在敏感市场开展的对外承包劳务项目,要加大跟踪监管力度,以严格管理保秩序、促发展、求效益。已经“走出去”的企业,要借鉴跨国公司境外运作的经验,改革境外管理模式,推行经营者股权、期股激励机制,逐步实现人才当地化,同时要严格预算管理、内部审计和考核制度,确保境外投资项目的持续健康发展。
(十)加强“走出去”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由分管市长召集,市外经贸局、计委、经委、外办、公安局、财政局、工商局组成,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分局、青岛海关、市国税局等部门参加的全市“走出去”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组织实施全市“走出去”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研究制定市管权限范围内的鼓励、扶持政策,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联席会议各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分工,积极开展工作,相互支持配合,认真解决实施“走出去”战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外经贸局,负责落实联席会议的决议事项。市外经贸局要做好牵头工作,加强组织、协调、服务和管理。要建立必要的目标考核制度,对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明确的发展目标和考核要求。
(十一)鼓励各类境外企业实行本土化经营管理。各类境外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聘用当地的专业人才。境外企业可实施外派人员工资收入与当地接轨,制定灵活的分配机制,并可视情采取奖励高级管理人员红股、红利、期权等方式,充分调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
五、培育工作主体
企业是实施“走出去”战略的主体。要根据跨国经营的客观要求,有秩序、分阶段地推动我市具有比较优势的企业“走出去”,建立境外生产体系、销售网络和融资渠道,在参与对外经济合作与竞争中迈出新的步伐。
(一)推动我市具有比较优势的企业抢抓时机“走出去”。各区市政府、市有关综合经济部门和有关企业要认真分析我市参与国际经济具有比较优势的行业、产品及市场,尽快排出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相关优势企业,引导他们把握时机,在国际竞争中巩固优势地位。具有较强比较优势的企业,要从企业长远利益出发,兼顾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抓住商机,及早研究并实施“走出去”发展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