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街道和工作任务重的乡镇,可设立或确定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具体由各地党委、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凡在街道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机构的,一般称为劳动保障事务所,其人员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确定,所需人员实行聘用制。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以及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经费由财政安排。
(二十三)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职责和社区工作人员的任务:
1.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再就业优惠证》的核发和下岗失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2.办理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有关手续;
3.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组织实施社区就业项目;
4.动员组织未能继续升学的新成长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组织开展就业服务;
5.负责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在退休人员中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开展文体活动;
6.指导帮助社会服务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7.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有关统计调查工作;
8.做好劳动保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要掌握本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掌握退休人员的基本信息,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退休人员生活提供相关服务。
(二十四)要切实加强对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完善基础管理,制定工作标准,实行业绩考核,逐步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要指导基层工作人员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解决实际问题。
八、关于依法加强用工管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十五)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要依法办理招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要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本单位职工数量结构情况说明、拟使用实习生数量、来源以及相关资格证明等材料,报同级和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后.有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通知备案单位。用人单位要与学校或培训机构签订使用实习生实习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使用实习生数量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30%。
(二十六)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劳动力市场进行清理整顿,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下岗职工,新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各类企业招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克扣和拖欠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不按规定使用实习生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要建立失业登记、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职业介绍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单位用人、劳动者求职就业和职业介绍机构的行为。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组织建设,在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普遍建立监察机构,配备专、兼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建立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制度,在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社会组织和企业聘请法律监督员。要按《决定》要求,保证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的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