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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七)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可持《再就业优惠证》及税务机关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有关税收。具体办法按国家和省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八)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资金不足的,经当地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可向当地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具体办法按国家和省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按保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九)各地要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一次全面认真清理,进一步明确免收的具体项目,向社会公布。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服务性收费,要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收取。严禁各级管理执法机构借管理服务之名,向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集资、摊派,或强行推销报刊等行为。坚决纠正各种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

三、关于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安置富余人员的扶持


  (十)符合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条件的服务型企业,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认定。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新招用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和比例核实后,出具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的《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企业凭劳动保障部门的认定证明及税务机关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有关税收。具体办法按国家和省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十一)符合《决定》中有关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含控股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可凭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和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认定证明及税务机关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有关税收。具体办法按国家和省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规定及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十二)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可持以下材料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2.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和现有职工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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