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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劳社[2003]4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计委、经贸委、监察局、财政局、建委(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总工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鲁发[2002]24号,以下简称《决定》)以及劳动保障部等11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0号)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和管理


  (一)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经认定,可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国家和省制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1.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未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在2001年1月1日前符合进中心条件非本人原因未进中心仍未再就业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控股企业,下同)下岗职工;
  2.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3.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决定》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人员以及被用人单位招收或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二)《再就业优惠证》申领程序。
  1.准备再就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持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失业证》和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对大龄就业困难的要予以特别说明),向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申请,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统一报送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尚未设立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暂向街道(乡镇)政府提出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申请,由街道(乡镇)政府统一报送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2.本设立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独立工矿区的下岗失业人员,持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下岗失业证明,通过企业或直接向户口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申请。
  3.中央、省属企业的下岗职工以及关闭破产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持有关证明通过所在企业或主管部门向所在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申请。其他企业下岗职工以及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申办程序由各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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