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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通局关于太原市“十五”期间公路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资金筹措
  (一)积极争取国家和省补助资金。[责任单位:市计委,市、县(市、区)交通局]
  (二)加强各项交通规费的征收和管理,管好用好拖拉机养路费、路产赔偿费。
  [责任单位:市、县(市、区)交通局]
  (三)充分调动群众义务修路的积极性,制定“建勤义务工管理办法”,解决好农村公路建养经费问题。[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交通局]
  (四)我市征收的重点公路工程营业税及收费公路上交的营业税和公路调控基金,全部上缴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划拨市交通局后,全部安排用于县乡公路建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县(市、区)地税局]
  (五)从地方煤矿的煤炭销售收入中每吨提取1元,非煤矿产品开发的销售收入中每吨提取1-2元公路建设基金,由各县(市、区)集中使用,专项用于支持当地县际公路改造工程。[责任单位:市经委、市安全监察局、县(市、区)政府]
  (六)市、县两级财政从每年新增的地方财政收入中拿出2%专项资金,用于当地的县际公路改造工程。[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县(市、区)政府]
  (七)全市县际公路改造工程征地拆迁和申办手续,由当地政府负责限期完成。公路两侧占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林地及占地以外的国有荒山、荒坡、河滩,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实行无偿划拨,涉及房屋拆迁、青苗补偿事宜由地方政府解决。[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
  (八)市计委每年从当年的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量资金,用于县际公路及乡村公路建设。[责任单位:市计委、市交通局]
  (九)依法强化县乡公路的路政管理,按照《公路法》依法上路进行超限车辆稽查管理,所征收的赔(补)偿费全部用于县乡公路建设和养护;按省现行规定,将太原公路分局征收的超限车辆赔(补)偿费按比例切给市交通局,尽快纳入县乡公路的建养资金管理和使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县(市、区)交通局]
  (十)争取国内外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贷款。
  (十一)继续执行《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路交通建设项目引进境外投资的优惠规定》(并政发[1996]57号),鼓励外商来我市投资修路。如其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内没有收回投资,可延长收费时间,直到收回投资为止。[责任单位:市计委、市物价局、市交通局、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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