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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本市人事管理岗位资格培训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6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本市
人事管理岗位资格培训工作的通知
(沪人[2003]9号)


各区、县人事局,各委、办、局人事(干部)处,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人发[2001]110号)要求,结合本节人事干部岗位资格培训的实际情况,现就本市进一步开展人事管理岗位资格培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标与任务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国家人事部关于建设高素质人事干部队伍的要求,围绕上海构筑国际人才高地的目标和任务,通过进一步开展有计划、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努力做到培训者先培训、开发者先开发,加强本市人事管理队伍的能力建设,建设一支学习型、实干型、创新型的人事管理队伍.开创本市人事人才工作的新局面。
  二、培训对象
  本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人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三、培训内容
  l、《人事人才政策与管理实务》 60学时
  2、《人力资源管理基础理论》40学时(包括《现代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20学时,《人才资源优化策略》20学时)
  上海市人事局组织编写的《“上海紧缺人才培训工程项目”—一人事管理岗位资格培训丛书》,供培训人员选用。
  四、方法步骤
  (一)未获得《上海市人事管理岗位资格证书》的各类人事管理人员,凡通过上述两门课程考试,可取得《上海市人事管理岗位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二)对已经获得《上海市人事管理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实行验证制度:
  1、对已经获得《上海市人事管理岗位资格证书》,但证书至2003年12月超过三年的,须在2003年12月之前通过《人事人才政策与管理实务》考试,取得验证资格。
  2、对已经获得《上海市人事管理岗位资格证书》,但证书至2003年12月超过三年的,应在证书有效期内通过《人事人才政策与管理实务》的考试,取得验证资格。
  由上海市干部培训中心负责在其原有的证书上加盖验证章,经验证的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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