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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聊城市位山灌区农业用水价格的批复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水利厅关于
聊城市位山灌区农业用水价格的批复
(鲁价格发[2002]270号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聊城市物价局、水利局:
  你局《关于调整位山灌区农业用水价格的请示》(聊价工字[2002]84号)引黄渠首水价提高的因素,经研究,同意将引黄渠首水价提高部分计入农业供水价格。调整后的农业供水价格,以支渠进水口为计量点,平均供水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5分,向各县(市、区)的供水价格每立方米分别为:东阿县4分,阳谷县4.36分,东昌府区4.73分,开发区4.73分,茌平县5.21分,冠县5.32分,高唐县5.57分,临清市5.61分,自2003年元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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