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普查的时间和方法
普查工作从2003年1月份开始,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具体分组织部署、培训试点、普查登记、检查验收、成果汇总、建立测量标志管理信息系统、总结表彰七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部署。根据省政府对全省第二次测量标志普查的要求,由省测绘局会同省有关部门商定组织实施意见,召开专门会议进行部署,落实普查工作。
(二)培训试点。省测绘局对各市和省有关部门测量标志普查项目负责人进行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各市测绘管理部门对各县(市、区)测量标志普查项目负责人进行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选择1个县(市、区)进行试点,逐步推开普查工作。省有关部门按照统一的普查标准,组织好本系统的普查工作。
(三)普查登记。普查人员根据测量标志原有记录,在原保管员的协同下,实地核对,逐项填写普查登记表。若点位情况无变化,可用原记录;若点位情况发生变化,应在现场重新绘制记录,重新办理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发放由各市测绘管理部门签发的测量标志保管员证。对遭受人为破坏的测量标志,要调查破坏原因,写出调查报告。
(四)检查验收。各市测绘管理部门、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和本系统普查工作的指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把好普查工作的质量关。对内业资料要进行100%的检查,实地抽查率应不低于10%。县(市)测绘管理部门对各普查小组所上交的资料进行检查,实地抽查率应不低于20%。各市和省有关部门的普查工作结束后,由省测绘局组织验收。
(五)成果汇总。县(市)测绘管理部门在普查工作验收合格后进行资料汇总登记,填写普查汇总表、测量标志统计表,在1:10万地形图(市区为1:5万)上标绘测量标志分布图,对测量标志普查工作进行书面总结,并向市测绘管理部门上报有关资料。省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自建自用测量标志普查资料的汇总登记,直接向省测绘局报送。
(六)建立测量标志管理信息系统。根据各市和省有关部门报送的测量标志普查资料,由省测绘局利用GIS技术,建立我省测量标志管理信息系统,解决测量标志管理查询难的问题,实现测量标志管理的信息化。
(七)总结表彰。认真总结普查工作经验,发现先进典型事例,对在测量标志普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特别是长年义务工作在测量标志维护管理第一线的保管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普查工作分工和经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