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农民进入城镇参加各级劳动就业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免收或少收培训费;进行职业资格鉴定的,免收鉴定费。相关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八)对农民在城镇内建房所涉及的用地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以适当减免。按规划统一设计的自建用房,除依法颁发的证明可收取工本费外,免收其他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可按最低标准执行。
三、加快改革步伐,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小城镇管理体
(九)按照“小政府、大服务”的原则,加大试点镇政府机构改革的力度。各试点镇要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机构、配备人员,不要求上下对口。政府机关的岗位设置、职级条件要面向社会公开;人员配备应采取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的方式进行,真正建立一个精干、高效、务实的政府管理机制;对改革富余人员要引导其创办经济实体或产业协会等,切实做好分流人员的安置工作。
(十)继续搞好财税体制改革,理顺分配关系。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各试点镇形成的税金全部由当地税务部门收缴,进入镇级财政;按照分税制要求,除上交国家的部分,地方留成部分应确定一个合理的上缴县(市)财政的基数,超收部分应全部留给镇级财政,以促进小城镇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十一)加大撤乡并镇和村屯改革的力度,壮大小城镇规模。按照全州经济发展远景规划和试点镇的优势及潜在的带动能力,进一步搞好撤乡并镇工作。要采取扶持和发展中心村的方式,吸引边远村(屯)的农民向中心村靠拢,壮大中心村的规模,促进村级经济向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十二)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提高土地利用率。进一步加大农民承包土地有偿流动的改革力度,促进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和剩余劳动力向城镇流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经营能手从事经纪人工作或进镇务工、经商,将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采取相应措施调整地块,使其连片经营,获取规模效益。进镇农民的原有承包地可以通过委托代耕、租赁、转包和入股等形式,实现土地使用权流转。严格限制农村分散建房的宅基地审批,特别是分散在边远山区且生产、生活条件非常艰苦的小自然屯的建房用地应严加控制,鼓励农民到中心村建房或进镇购买住房。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房性质的农民公寓或住宅小区,经批准可划拨供地。小城镇建设用地,除法律规定可以划拨的以外,一律有偿使用。小城镇建设用地的有偿收益,除上缴省的,全部留给镇级财政,以支持小城镇的开发建设。
(十三)改革思维模式,拓宽小城镇建设的融资渠道。各县(市)要在落实好省、州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吸引企业、个人和外商参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广BOT和TOT融资方式,走出一条政府引导、主要依靠社会资金建设小城镇的路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