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小城镇改革与发展试点工作的意见
(延州政发[2003]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局室:
发展小城镇是我国现阶段实施县域突破,解决“三农”(农村、农业、农民)问题,加快城镇化进程的重要途径,是提高农村经济市场化水平和应对WTO挑战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推动我州小城镇建设,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州人民政府就进一步推进小城镇改革与发展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切实落实省、州各项扶持政策
(一)各县(市)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重视发展小城镇对区域经济的推动作用。要按照因地制宜、循序渐进、量力而行和“放水养鱼”的原则,以改革为动力,重新调整利益分配关系,充分给予小城镇发展的自主权,努力扩大经济总量,增强小城镇财政实力,重点扶持和优先发展具有一定规模且基础条件较好的小城镇;要合理规划,统筹兼顾,在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的同时,充分利用小城镇连接城乡的区位优势,促进农村劳动力、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推动一、二、三产业的协调发展。
各县(市)要将推进小城镇建设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成立以常务副县(市)长为组长的小城镇改革发展领导小组,设立办公机构,制定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做到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
(二)进一步落实省、州各项扶持政策,加大对试点镇的扶持力度,赋予试点镇县(市)级经济管理权、城镇统一规划权和相应的审批权;试点镇要设立一级财政和一级金库,并将县(市)驻镇的各站所放到试点镇统一管理;全面落实试点镇党、政正职领导享受副县级待遇的政策。(三)赋予试点镇干部任免权和管理权。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试点镇党、政正职领导由县(市)委管理,副职领导的任免应充分征求和尊重镇党政正职领导的意见。
二、采取有效措施,吸引农民进入小城镇
(四)加大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力度,推进城镇化建设步伐。凡是在城镇有合法和固定住所的,或有稳定职业和生活来源的,或投靠直系亲属的,或被征用土地而无地的农民及外来人员,均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除工本费以外,其它费用一律免收。
(五)农民进入城镇超过一年以上的,以年度计算,其应承担的义务工,经本人同意,可以以资代劳。
(六)鼓励农民进入城镇从事二、三产业。对进入城镇从事个体工商业的农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为其办理营业执照时,凭公安部门签发的《暂住证》和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有关就业证书,只收登记费。农民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市场主办单位优先考虑为其安排摊位,免收或少收一年的市场管理费。农民进入城镇开办独资企业、合资合作企业或注册其他经济组织,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首期投资额占注册资本的30%即可办理手续。农民进入城镇从事托儿所、诊所、婚姻介绍所、福利院等社区服务的,在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和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