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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函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
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函
(川价函[2003]7号 二00三年一月十五日)
省法制办:
收悉川办函(2002)231号后,我局对国家计委取消的22个行政审批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核,除第21项发电用煤定价外,其他均未进行行政审批。发电用煤定价现实行政府指导价,我们将按国务院的要求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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