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阶段性文件,且与现行政策不符)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通告
(厦府[2003]11号)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进一步制止、查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防止违法抢占、抢建现象的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厦门市建筑条例》、《
厦门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未经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新建、扩建或改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违者,依法强制拆除。
二、各区人民政府包干负责组织本辖区内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政法部门、市直各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全力支持配合各区依法对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市城监支队、各区建设局、城管办、城监大队要建立健全值班制度,设置专线电话,安排专人值班。各区人民政府要组织专门的执法队伍,加大管理巡查力度,对已形成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依法予以查处。对本通告发布之后抢建的各类违法建设,各执法部门一经发现即可依法予以拆除,坚决把违法建设遏制在萌芽状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建专门的巡查队伍,负责对全市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巡视和查处。
三、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为未经立项和未办理规划、用地手续等违法建设项目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未经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建设项目进行施工。违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