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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发票即开即兑奖励及违章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山东省发票即开即兑奖励及违章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财税[2003]22号 2003年1月1日)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鼓励消费者积极索要发票,堵塞税收漏洞,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发票即开即兑奖励及违章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山东省发票即开即兑奖励及违章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消费者积极索要发票,强化发票管理,促进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增加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省政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票即开即兑奖励及违章行为举报奖励,由各市依照本办法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条 发票即开即兑奖励指消费者在取得带有刮奖功能的即开即兑型发票后,即刮开兑奖区,依据兑奖区的标注进行兑奖的奖励。
  第四条 实行即开即兑奖励发票的范围主要包括商业零售业、修理修配业、娱乐业、服务业(餐饮业、宾馆业、洗熨业、洗浴业、照相业、旅游业、广告业)等行业使用的发票。
  第五条 发票违章行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设定的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而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六条 发票违章行为举报奖励是指税务机关对举报人举报的发票违章行为进行查实并依法实施处罚后,依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的奖励。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向税务部门举报发票违章行为的义务。举报人的举报应实事求是,税务机关有为举报人保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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