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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发放工作实施意见

  1、《援助证》由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核发。
  2、领取《援助证》时,其失业证或下岗证由发证机构收存。
  3、持证人员在市区内户口迁移的,应随户口一并办理转移手续;外出市区就业的,凭本证到发证机构调换失业证。
  4、个人持《援助证》期间,每年须经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年度审检,不参加年检的自动作废。
  5、享受就业援助有关政策以及失业保险金申领、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就业情况均须在《援助证》上详细记载。
  6、《援助证》上“享受扶持政策内容”一栏,请填所享受税收扶持、收费优惠、补助(贴)、小额贷款担保贴息等政策项目的名称及标准。
  7、《援助证》上“就业情况”一栏,请填创办非正规组织就业,创办个体工商户,创办私营企业,被服务型企业吸纳,被其它企业、个体工商户或非正规劳动组织吸纳,从事公益性劳动或劳务派谴等,及其对应的单位与岗位的名称。
  8、持证人员被单位招用的,办理录用备案时,由其户口所在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在《援助证》上“就业情况”一栏加盖“已办录用备案手续”印字,该证由用人单位保管,不需参加年检。
  9、持证人员被非正规劳动组织吸纳,或从事公益性劳动,或劳务派遣的,《援助证》由其从业所在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机构保管,不须参加年检。
  10、持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援助证》仍由个人保管,每年须参加年检。
  11、《援助证》应妥善保存,不得涂改、撕页、转借。若遗失应及时报告发证机构。对冒领、伪造、转让、租借《援助证》,弄虚作假骗取有关发政策和资金等行为,须没收其证并对其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12、凡持《援助证》的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发证机构须收回其《援助证》,三年内不再认定其为就业援助对象,不得享受有关就业和再就业扶持政策:
  (1)有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行为的;
  (2)被劳改或劳教的;
  (3)无正当理由,两次拒不接受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岗位的;
  (4)擅自离职或因本人主观原因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其他不符合就业援助对象认定原则的情形。
  六、发放要求
  1.《援助证》的发放,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实践“三个代表”要求的具体体现,是政府对困难群众提供帮扶的新举措,也是就业困难群众享受就业援助政策的重要凭证。各区、街道(乡镇)、社区一定要从讲政治、讲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该项工作重要意义,以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搞好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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