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发放工作实施意见
(杭劳社就[2003]1号)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落实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根据市委[2002]28号文件精神,现就《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以下简称《援助证》发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申领对象及条件
凡有劳动能力、准备就业和再就业的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城镇人员要求申请领取《援助证》的,经核准符合申领条件的,可按有关程序办理《援助证》。《援助证》分A、B两类,《援助证》(A类)封面颜色为红色,《援助证》(B类)封面颜色为绿色。
(一)申领《援助证》(A类)的对象为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规定的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四类对象条件之一的人员,申领条件:
1、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尚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二)申领《援助证》(B类)的对象符合《中共杭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市委[2002]28号)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的其他人员,申领条件:
1、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尚未再就业的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2、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城镇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
3、已按全市关闭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城镇集体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并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4、2001年8月1日以后因事业单位改制而下岗或失业登记的事业单位下岗、失业人员(市政府2001年8月颁发《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若干政策的意见》、《关于加快市属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若干意见》);
5、因建设征地、撤村建居由农村人口转为城市居民并失业登记男45-60周岁、女35-50周岁;
6、文化程度在初中及以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
(1)男50-60周岁、女40-50周岁的人员;
(2)男45-49周岁、女35-39周岁失业登记1年以上(夫妻双方失业、下岗,单亲家庭失业登记或下岗6个月以上)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