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
废渣掺兑种类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3]12号 2003年1月9日)
六安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利用《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废渣生产的水泥产品征免增值税的请示》(六国税发[2002]119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规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其掺兑废渣的种类包括除高炉水渣以外的煤矸石 、粉煤灰、……及其他废渣”。而硫酸渣、磷石膏及石煤等废渣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通知》(国经贸资[1996]809号)中 ,被列为鼓励利用的二次资源,应属于“其他废渣”的范围。因此 ,在计算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废渣掺兑比例时,应将硫酸渣、磷石膏及石煤等废渣计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