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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如实标明降价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以区别于以正常价格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经营者应当保留降价前记录或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以便查证。
  本条所称降价销售是指以让利、优惠、折扣、酬宾、清仓、甩卖、残次处理等名义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所称原价是指本次降价销售前最近一次实际成交销售价格。
  第七条 标价签或价目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进行监制。因行业特点需实行行业统一规范标价方式的,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实行明码标价必须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准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一货一签、标示醒目,价格或收费标准变动时应及时更换。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涉外企业用外币出售商品和收费的,应折算成人民币标价,同时标明外币金额。人民币金额以元、角、分为单位,大宗巨额交易可以万元为单位。
  经营者、收费单位不得高于标价出售商品和收取费用,不得另行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第九条 从事零售、批发业务的,标价签内容应包括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零售(批发)价格等,由专、兼职物价人员签章。金银首饰、玉器、手表、眼镜、化妆品销售专柜及开架柜台、自选(超级)市场,可使用打码机在商品或包装上标价,但在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质量、同一价格的商品货架(柜)上,还应摆放标价签。
  第十条 提供有偿服务的,应在其经营场所或收费点的醒目位置公布价目表。价目表应包括收费项目名称、等级或规格、服务内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
  第十一条 从事饮食服务的,应在标价签或价目表上标明各款菜式、茶点的品名、规格及单价。海(河)鲜、禽鸟及山珍海味类,应标明当日价格。
  第十二条 从事娱乐、洗理美容业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价目表,标明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十三条 从事旅业的宾馆、饭店、酒店、招待所、培训基地等向顾客收取住宿费、服务费的,应在服务总台醒目位置公布价目表,标明收费项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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