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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商品(服务)价格和
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通知
(鄂价法规[2003]21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根据省政府法制办清理文件的有关要求、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和国家计委8号令《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改后的《关于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一月十七日

关于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市场价格正常秩序,规范价格行为,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以及收取费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以下简称“收费单位”),都必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监督检查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的主管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经营者、收费单位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收取费用时,应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属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必须严格按政府规定的价格标价,并标明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属经营者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由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定价并公开标价。
  第五条 明码标价的方式有标价签、价目表、价格板、价格牌、价格本(簿)、价格单、电子显(演)示牌、收费标准表等(以下简称“标价签或价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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