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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通信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通信工程质量
监督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费[2003]24号 2003年1月20日)


省通信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办理湖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标准的函》(鄂通信局函[2002]43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通信工程质量监督费的复函》(鄂财综复字[2002]416号)的规定,现将我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通信行政管理部门对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等通信工程收取的质量监督费按工程费的比率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5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按1.2‰收取;
  (二)5000万元以上部分按1‰收取。
  二、以上收费标准为最终标准,你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自行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也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收费执行情况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收费前,你单位必须到省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受通信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开展质量监督并收费的单位,必须凭通信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书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后方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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