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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五)2002年清算结束后,对企业“免抵退”税正式申报与预免抵申报的差额,在《清算通知书》上列明,经各管理局审核无误后在2003年6月进行调整。
  (六)享受特殊政策退税的企业于2003年1月15日前填具《特殊政策退(免)税清算表》(附表3)报各管理局。
  四、在清算过程中,要重点对以下方面内容进行核查:
  (一)生产企业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问题。如存在涉嫌骗税问题,要一查到底,不受清算时间的限制。有重大涉嫌骗税问题的,要及时上报市局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二)生产企业申报退税所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是否规范、真实有效,有无伪造、涂改和其他弄虚作假的问题;在具体办理退(免)税过程中,是否真正做到了单证相符、单证和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电子信息相符;
  (三)出口货物退税率适用是否准确,是否严格按照总局下发的退税率文库审核审批办理退税。对调整出口退税率的货物,是否严格按照出口货物的报关离境日期执行。对多退的税款,要依法扣回,少退的税款予以补退;
  (四)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的计算是否准确;其计税离岸价格是否正确;
  (五)生产企业是否存在已出口但不申报“免、抵、退”税的情况;
  (六)对生产企业超过规定期限仍未取得有关单证的出口货物是否按规定补税;
  (七)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是否为自产货物,非自产货物是否办理了“免、抵、退”税;
  (八)生产企业收购的视同自产产品是否属于国税发[2000]165号文件第六条所述四种产品,是否办理了“免、抵、退”税;
  (九)对借权、挂靠企业已办理的退税,是否按规定全部追缴入库;
  (十)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其申报办理退税所附送的凭证是否齐全、完整;其贷款性质是否属于限定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十一)实行B类退税管理的生产企业是否将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税凭证收齐备案;清算时对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税凭证的已退税款,是否已予以扣回;
  (十二)其他需要重点核查的内容。
  五、外(工)贸企业和保税区内贸易公司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局负责,具体办法另行下发。
  六、清算报表及清算报告上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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