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3]6号 2003年1月7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3年3月31日止,对生产企业2002年办理的当年及以前年度清算备案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款情况进行清算。现将清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2年是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第一年。各管理局要高度重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 “免、抵、退”税的清算工作,切实加强对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进行部署落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确保按时、高质量的完成清算工作任务。
二、本次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企业范围,为在2002年办理出口退(免)税的所有生产企业。
三、结合2002年“免、抵、退”税管理工作的特点,对2002年度生产企业 “免、抵、退”税的清算实行以下办法:
(一)对2002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齐全部分的退(免)税管理。2002年12月份及以前月份出口货物已办理预免抵申报,并按月收齐退(免)税单证的,应于2003年1月15日前,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各管理局基层退税部门应按照青国税发[2002]13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核。
(二)对于2002年12月及以前月份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不齐部分的退(免)税管理。2003年1月15日后,生产企业应将2002年所有未办理正式“免、抵、退”税申报和退(免)税单证不齐部分的货物,填具《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明细表》(附件6),由各管理局基层退税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备案。对经查实未备案的上年出口货物,各管理局按内销货物予以补税。
(三)对于列入备案表中的出口货物,单证齐全后按月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超过6个月单证不齐的,按照青国税发[2002]13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对于所属2002年超过6个月缺单补税的货物应在填具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明细表》(附件6)中列明并单独计算应退税额。2003年6月30日前办理申报,逾期不申报或外部信息核对不上的,将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