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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山东省物价局、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关于扩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管理服务卡用途的通知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山东省物价局、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关于
扩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管理服务卡用途的通知
(鲁工商信字[2003]29号 二00三年一月二十日)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法制办公室、物价局、建设银行分行:
  自2000年以来,为利用高科技手段及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所拥有的大量特色信息为广大企业、个体工商户服务,省工商局推出了通过人民银行检测、符合国家工商总局标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管理服务卡》(以下简称管理服务卡)。持有此卡,可免费在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获得身份合法性认证;免费上网查询全省登记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地址等信息,持卡可缴纳各种工商行政管理规费,在建设银行指定网点办理转帐结算,个体管理服务卡可存取现金;持卡可享有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绿色通道”服务。在管理服务卡的使用过程中,事实上已起到了企业、个体工商户“电子身份证”的作用。目前,持卡企业、个体工商户已达30多万户,并逐渐被广大企业、个体工商户所接受和认可。为充分发挥管理服务卡的作用,经研究,确定进一步丰富管理服务卡内容,扩大其使用用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丰富管理服务卡内容。在保持管理服务卡原有内容的基础上,增加营业执照和《山东省企业法定代表人证》的有关内容,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称、住所、注册资金(资本)、经营范围、注册号、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电话等。
  二、扩大管理服务卡使用用途。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登记注册,年检、验照等工商行政管理事项,招标,贷款手续、转帐结算及处理经营业务时,管理服务卡可视为“电子身份证”对待。随着条件的成熟,特别是去年国务院取消了“营业执照复印件必须加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印鉴”的规定,管理服务卡将逐步视同营业执照副本。建设银行在条件成熟后,尽快开通管理服务卡的特约商户消费功能。
  三、加强管理服务卡的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放管理服务卡,要坚持企业自愿的原则,不得与办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相结合。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变更登记事项时,应一并变更管理服务卡的内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销、吊销后,应将管理服务卡和营业执照一并缴登记机关销毁。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管理服务卡发放、收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查处违规发放和乱收费行为。建设银行要完善服务网点,进一步提高金融功能的实现程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物价、银行等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共同做好管理服务卡的推行和管理工作,以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创新管理模式和手段、实现政务电子化和促进全省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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