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积极扩大开放,促进连锁经营企业在竞争中发展壮大。要认真学习和借鉴先进地区流通业对外开放的成功经验,选准对外开放的突破口。一是加快对外交流,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连锁经营企业与国内外相关企业进行对口考察交流,借此获取信息,增长见识,学习经验,寻求合作。二是按照我国加入WTO的承诺,加快对外开放步伐。要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引进、学习和消化先进的经营理念、经营模式和管理技术。三是提高对外开放层次,重点与国内外知名大型连锁企业和物流企业进行交流与合作,以实现我省连锁经营的快速发展。
三、积极为发展连锁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规范市场准入,改进市场监管
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政,简化行政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增强行政的透明度;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市场准入条件与标准;要加强规划、合理布局,对省内连锁经营重点项目予以扶持,避免盲目发展、重复建设;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不得干预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跨区统一采购、配送各类商品。
连锁总部、配送中心和门店要主动向各自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由总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对于尚未取得某种专营商品经营资格的连锁店,总部及其门店需要办理有关经营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可由总部统一申请,审批机关在一个批件中予以办理。对于已取得某种专营商品经营资格的连锁店,其门店不需要办理同样的经营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但需持有加盖总部印章的相关商品经营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由总部负责向门店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并由门店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相关的登记。新开办的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办理经营资格审批和各类专营、专卖手续,实行由总部向主管机关统一办理、统一年审的办法。各门店持总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到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在当地工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烟草专卖局对连锁经营企业可统一办理各门店的烟草零售许可证,由总部或配送中心在各门店所在地烟草公司统一订货;文化、新闻出版部门应准许连锁企业在经营主业的基础上,以便民为目的,经营书籍、报刊、音像制品;邮政部门应允许其代售邮票、信封、明信片;电信部门应允许其代办公用电话等项业务;为方便参保人员就近购药,药监、江保部门在确定医疗保险定点药店上应向医药连锁企业倾斜。
连锁企业在经营上述业务时,可由总部负责向门店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由门店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相关的登记。有关部门在办理连锁经营企业经营或服务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时,对不同地区和系统内外的所有企业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对连锁经营企业要求设立非企业法人门店和配送中心的,门店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予以支持,不得设置障碍。公安、交通、城市管理部门对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中心符合条件的送货车辆要尽可能提供市场通行、停靠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