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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区“城乡规划年”工作的通知

  四、强化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各类开发建设活动。要严格依据城乡规划确定建设项目用地,没有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的城镇和没有编制详细规划的地域,自2003年7月1日起,新建项目的选址申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一律停止,有关部门不得安排各项设施建设用地和资金。各市县要统一协调和平衡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的设置,避免重复分散建设和无序竞争。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的规划必须纳入城镇总体规划,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要理顺城乡规划管理体制,设区城市市一级规划的行政管理权不得下放,已经下放的要立即纠正。要全面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查制度,在项目可行性报告中,必须附有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不得以政府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取代法定选址程序。国家和自治区批准建设的区域重大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选址,应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自治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要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严格控制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以及景区土地,也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等,不得将景区规划管理和监督的职责交由企业承担。要切实加强城乡结合部的规划管理,下大力气清除各类违章建筑,提高城乡结合部规划建设档次,确保城乡结合部与城镇建成区景观的协调和统一。
  五、建章立制,全面改进城乡规划行政管理工作。各市县要制定和推行规划公示、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利益密切相关的大型居住区规划、旧城改造规划、绿地广场规划等必须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社会意见,没有经过公示的规划,有关部门不得审查审批。要公开办事程序,各市县要在2003年7月1日以前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规则、审批时限、“一书两证”(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程序、违法建设查处等关键环节和内容,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并向社会公布。有条件的城市应设立办理规划报批的政务大厅,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要建立有效的立作制约机制,严禁随意改变规划,确保规划实施的连续性。
  六、开展规划执法检查和规划管理评比活动。各市县要按照国务院国发[2002]13号文件要求,针对城乡规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检查和整改。四个地级市要在2003年12月对落实国务院国发[2002]13号文件、开展“城乡规划年”工作等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报告。自治区建设厅要对各市县的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督查,并将督查结果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2003年底,由自治区建设厅牵头组织开展全区“明珠杯”评比活动,对各市县的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城乡结合部规划整治状况、特色风貌规划建设成效、规划管理公开办事程序、实行公示制度等内容进行评比,对在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予以表彰,以推动全区城乡规划工作再上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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