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开展全区“城乡规划年”工作的通知
(宁政发[2003]1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为了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改进城乡规划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将2003年定为全区“城乡规划年”。现就开展“城乡规划年”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刻学习领会《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精神,明确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重点。当前,要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九届二次全体会议确定的加快城市化进程的目标,合理确定城镇建设规模和发展速度,优化城市布局和用地结构,正确发挥城乡规划综合调控作用,引导城镇建设有序健康发展,积极稳妥他推进城市化进程。要重点开展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宅建设、城市危房改造和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文化设施建设,改善人居条件,切实树立城乡规划建设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工作宗旨。
二、加大城乡规划宣传力度。在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的基础上,2003年4月份重点开展城乡规划宣传和《
城市规划法》颁布实施13周年纪念活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城乡规划法规、政策、城市化相关知识以及各市县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通过广泛宣传,在全社会形成遵守城乡规划、规划法规、自觉按照城乡规划开展建设的良好氛围,为城乡规划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三、进一步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抓紧编制和调整各类城乡规划。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市(以下简称四个地级市)要在2003年12月份以前完成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四个地级市及中卫县等中心城市应及时开展总体规划再论证工作,对不适应城市发展需要的内容要依法进行调整。要抓紧调整和编制到2005年的近期建设规划,全面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制定工作。到2003年底,设区城市、县城和重点中心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率要分别达到50%、30%以上。要认真组织编制小城镇建设规划,自治区确定的重点建设示范镇建设规划要在2003年6月以前全部完成。要突出城镇的特色风貌建设,在规划设计和管理中对城镇的建筑风格,色彩基调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在城镇建设中加以示范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