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与上述县(市)区之间相互流动的。
第七条 申办IC卡暂住证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和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及两张本人近期半寸免冠照片;
(二)婚育证明;
(三)居住证明。
第八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暂住3日以上30日以下的流动人口,应当向所在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提交第七条规定的证明和材料,进行临时暂住登记,办理临时暂住登记证。
临时暂住登记证的有效期限为30日,期满仍未申领到IC卡暂住证的,按有关规定清理遣返。
第九条 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投资者、引进的科技和管理人才等,不愿将户口迁入本市的,可办理《户口准入证》,享受本市常住人口同等待遇。
在本市正式就学、住院就医和进行工作交流、疗养、探亲访友的流动人口,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不需申领IC卡暂住证。
暂住宾馆、旅馆、招待所的流动人口,依照旅馆业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居住超过30日的,应当申领IC卡暂住证。
凡在本市设立的从事公务或商务活动的外地驻昆办事机构工作人员,除已办理集体户口的,应当申领IC卡暂住证。
第十条 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应当对IC卡暂住证申请人的申请及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应当在受理后的7个工作日内发给IC卡暂住证。
IC卡暂住证一人一证,实行审验制度。
流动人口申办、补领IC卡暂住证,应当按规定缴纳工本费。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凭IC卡暂住证、临时暂住登记证方可在本市求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聘和雇用无IC卡暂住证、临时暂住登记证的流动人口。
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凭IC卡暂住证可以向有关部门申办下列事项:
(一)边境通行证;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机动车和自行车的各项有关登记手续;
(四)工商营业执照;
(五)子女入托、入学手续;
(六)纳税手续;
(七)保险手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已领取IC卡暂住证在本市暂住5年以上,拥有居住房屋产权,有合法职业或者稳定经济来源,且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流动人口,可以在居住的房屋产权所在地申办本市常住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