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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流动人口IC卡暂住证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居住证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2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日)废止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
(第40号)


  2003年1月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5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昆明市流动人口IC卡暂住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流动人口IC卡暂住证(以下简称IC卡暂住证),是指以集成电路IC卡为载体,用以证明流动人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居住的有效证件。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管理。
  第四条 本市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坚持管理和服务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全市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昆明市公安机关负责IC卡暂住证的统一制作、发放并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区域内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县(市)区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区域内IC卡暂住证的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
  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受公安机关委托,协助做好对流动人口的登记、信息采集、发证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暂住30日以上、年满十六周岁的下列人员,需在到达暂住地3日内向所在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申办IC卡暂住证:
  (一)省外来昆的;
  (二)本省各地、州、市来昆的;
  (三)本市呈贡县、晋宁县、富民县、宜良县、嵩明县、石林彝族自治县、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东川区、安宁市之间相互流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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