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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调整城区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公益性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日)废止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教育局关于
调整城区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成价费[2003]20号 2003年1月23日)


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了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促进我市幼教事业的发展,根据近几年幼儿教育培养成本的实际情况,同时考虑幼儿家长的经济承受能力,决定对我市城区幼儿园的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幼儿园等级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市级机关幼儿园面向社会招生的,按调整后的幼儿园等级收费标准执行;面向本系统招生的,其收费标准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在调后标准范围内自行制定,并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备案。
  三、幼儿园的幼儿伙食费(包括糕点、水果、防暑饮料等),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标价、收支平衡”的原则和幼儿在园就餐情况,由幼儿园制定收费标准。幼儿伙食费的收支情况,应按月或按期公布,自觉接受家长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经评定为省合格示范性幼儿园的,其保育费另按每人每月10元加收。
  五、寒、暑假期间,家长自愿将其幼儿继续留园的,其保育费、管理费,分别按每人每月20元加收。
  六、幼儿在园休息的卧具(不包括床),电幼儿园统一购置的,其卧具费按每人每月12元收取。幼儿自备卧具,由幼儿园组织在园清洗的,其浆洗费按每人每月5元收取。
  七、幼儿园招收三岁以下幼儿,并单独开班,其保育费、管理费分别按所定等级收费标准加收30%。
  八、幼儿园办园水平达不到三级条件的,其收费标准由城区物价局按低于市定三级收费标准制定。新举办且投入资金高的幼儿园,其收费标准超出本通知最高限额的,应报市物价局审核成本,制定试行价格,试行期满后,应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再制定正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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