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2002年罗田县实现城乡
各类用电同网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能交[2003]4号)
黄冈市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关于调整罗田县销售电价的请示》(黄价重[2002]225号)收悉。根据《
国家计委关于湖北省疏导电价矛盾和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价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663号)要求,现将罗田县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同意罗田县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农业排灌用电执行全省统一销售电价,非居民照明用电、商业用电、非、普工业用电和大工业用电执行县内城乡同价,具体销售电价见附表(单位:元/千瓦时)。
二、列入销售电价中的农网改造还贷基金(原电建基金及新增的每千瓦时0.43分)、农村电网低压维护费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按规定征收,且不执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和峰谷、丰枯分时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