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区市属工业布局调整的若干意见

  (八)对产品老化、装备落后、缺乏竞争力、不适宜搬迁改造的企业,要采取果断措施,加快淘汰步伐,在3年内完成关闭、破产或销号。古城区和中心城区内列入搬迁规划的企业,凡是未能按计划完成搬迁任务的,都要限期关闭。
  三、政策措施和要求
  (九)土地存量资产公开交易的收益,是企业实施搬迁改造的主要资金来源。市规划、国土等部门要合理规划,加强预控,保证土地资产的升级升值。搬迁企业的土地资产,由政府收回并及时组织公开交易。交易收益建立工业布局调整专项资金。其中,市属化工企业土地资产公开交易的全部净收益,由市工业投资公司全额统筹用于市属化工企业的搬迁改造和发展;市属其他工业企业土地资产公开交易净收益的70%,由市工业投资公司和创元集团公司统筹用于所属企业的搬迁、改造和发展。
  (十)2003年-2007年5年间,市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与市工业投资公司、创元集团公司有关资金一起,用于对企业扩张性搬迁项目的奖励,并实行早搬早奖、快搬多奖、逐年递减的奖励办法。化工企业奖励5年,其他企业奖励3年,奖励比例逐年递减。具体办法由市经贸委、财政局会同市工业投资公司和创元集团公司另行制定。
  对化工企业历年上缴的排污费地方留成部分,从企业搬迁之年起,分3年返回,专项用于企业“三废”治理设施建设。
  企业自实施搬迁之年起,以搬迁前一年所交纳的增值税、所得税为基数,新增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给予等额补助,一定5年;搬迁企业在新址投产后,所在地政府也应在财政上给予扶持;搬迁企业税收基数的划交确定,按照税收属地征收原则,由市财税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具体办法,以调动两个积极性。
  (十一)对搬迁改造的市属工业企业,要在土地、建筑物及地面附着物、设备损失等方面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资金主要由市工业布局调整专项资金支付。具体补偿办法由市工业投资公司和创元集团公司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
  (十二)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城区市属工业布局调整,在土地供应价格、收费等方面按同类企业的最低标准执行;各有关部门对搬迁企业的建设配套费、水电增容费以及各种相关费用实行按实抵扣,并给予减免。
  (十三)搬迁改造企业的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应与企业整体改制相结合,全面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企业人员分流安置和再就业的各项政策。市属化工企业和重点企业的人员分流安置,市经贸和劳动社保等部门可一事一议,妥善解决。
  四、组织领导和考核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