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荣立三等功的,增发1000元;
(五) 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增发50元;连续2年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增发150元;
(六) 对进西藏服役的义务兵的优待和奖励,按宁政办发[2002]186号文件执行;
(七) 大学毕业入伍的义务兵增发20%优待金。
当年获两种以上奖励的,按最高荣誉等级增发优待金,增发的优待金与当年的优待金同时发放。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待金:
(一)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的学员及文艺、体育专业人员;
(二)城镇青年占用农业征集指标入伍的;
(三)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
(四)受到过警告以上处分和因表现不好中途退伍、劳改、判刑的;
(五)档案弄虚作假的以及其他不符合享受优待金的。
五、对享受优待金的义务兵家属户口已迁移的,经办理优待金转移手续,当年优待金由迁出地发给,次年优待金由迁入地按当地规定的标准发给。
六、对应征入伍的在校大学生,《优待安置证》由征集地的民政部门发放,有关优抚安置政策由原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按当地规定负责落实。
七、优待金和待安置期间生活费均采取市、区分级负担的办法,各负担50%。由民政部门按照优待标准和当年优待人数以及立功奖励情况审核、造册,报财政部门核拨给民政部门发放。浦口区、六合区在现行财政体制下,原浦口区、大厂区区域中的城镇义务兵的优待金仍按上述比例分级负担。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八、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溧水县、高淳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但原则上不得低于每年1000元。
九、上述优待金标准自2002年11月1日起执行,2001年冬季及之前入伍义务兵仍按原标准执行。
十、本通知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十一、市政府在此之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00三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