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宁政发〔200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保障军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使得优抚对象优待标准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生活水准同步提高,更好地激发军人戍边卫国的献身精神,巩固和发展我市军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大好局面,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江苏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和《
江苏省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等关于义务兵家属优待的规定和要求,决定提高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待金发放实行《优待安置证》制度。市、区县征兵部门应于每年征兵结束后2个月内,按照当年征兵计划数,将计划内入伍义务兵名册交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按名册发给《优待安置证》。义务兵退伍后,由家属持《优待安置证》到其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一次性领取优待金。
二、城镇义务兵家属按《
兵役法》中义务兵兵役制规定的年限享受2年优待金,标准为每年2200元。
三、对义务兵在服役期间立功受奖或被授予荣誉称号的,根据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的通知书和证章或立功喜报,对其家属按下列标准一次性增发当年优待金:
(一)被军区以上机关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特等功的,增发10000元;
(二) 荣立一等功的,增发5000元;
(三) 荣立二等功的,增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