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废止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全省城市道路、国、省道及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车辆清障施救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湘价函[2003]3号 2003年1月8日)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请求重新颁布全省清障施救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建设项目和汽车(驾驶员)等收费进行整治和规范的通知》(湘政发(2002)17号)及我省有关规定,城市道路、国道、省道及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的清障施救工作由你局系统负责实施。经研究,现就重新核定全省道路清障施救收费标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道路清障施救费一律按本通知附表规定的基价加对被施救车辆的超距拖车加价计算收取。同时,鉴于交通事故车辆的施救难度较一般故障、违章车辆大,本通知附表所列的拖吊基价为一般交通事故车辆施救费的拖吊基价,重大交通事故车辆施救费的拖吊基价提高50%,特大交通事故车辆的拖吊基价提高100%。
二、道路清障施救费的收费对象和范围:
1、城市道路:(1)在标有禁止停放车辆、禁止通行的时间和路段强行停靠且驾驶员又离车的车辆,驾驶员违章且拒不接受处罚的车辆:(2)车辆发生故障,车主不能自行移开,造成交通堵塞的车辆;(3)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察处理后不能正常驾驶的车辆。2、国道、省道:(1)因车辆故障不能自行移开且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的车辆;(2)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察后,不能正常驾驶的车辆;(3)驾驶员违章且拒不接受处罚的车辆。3、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且不能自行移动的车辆。
三、道路清障施救收费中,有下列行为的按乱收费处理:
1、在施救过程中胁迫车主、驾驶员及乘客在指定地点修车停车、就餐和住宿的;
2、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对能自行开动的交通事故车辆强行施救收费的;
3、超出第二款范围强行施救收费的。
四、道路清障施救费的收费性质为事业性收费,资金用途为清障施救设施设备的修建、购置和维修更新以及清障施救工作的正常运转支出。你局接此批复后,应通知各执收单位及时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收费基金票据领购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收费基金票据,收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亮证收费,并将本批复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在收费窗口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