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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2年度地县财政收入上台阶考核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2年度
地县财政收入上台阶考核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3]3号)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地县财政“收入上台阶考核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试行一年。为了适应所得税分享改革的要求,充分调动各地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促进我省财政收入稳步增长,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云南省地县财政“收入上台阶考核奖励”暂行办法》中的有关指标及考核条件等进行调整完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2002年一般预算收入口径
  2002年,中央决定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中央、省、地、县按比例分享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因此,各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口径发生了变化,需适时调整。但是,由于所得税改革刚刚启动,技术上难以对各地、州、市,尤其是各县级财政收入的口径进行量化调整,因此,2002年及2003年省对各地、州、市、县“收入上台阶”考核中,拟从一般预算收入中剔除所得税收入。即:
  2001年考核的一般预算收入基数=2001年一般预算收入决算数-个人所得税-地方企业所得税
  2002考核的一般预算收入完成数=2002年一般预算收入决算数-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2003年以后,根据政策要求,再重新调整还原收入考核口径。
  二、降低各档次的收入台阶
  由于剔除所得税后各地收入规模相应缩小,因此,对各档次的收入台阶做适当调整。调整的原则是:根据全省2001年所得税收入(含地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占地方收入的平均比重(20%),同比例降低各收入台阶。具体是:
  (一)对地州市本级的考核奖励。第一档以4000万元为一个台阶;第二档以2800万元为一个台阶;第三档以1600万元为一个台阶;第四档以800万元为一个台阶;第五档以240万元为一个台阶。
  (二)对县(区、市)的考核奖励。第一档以2000万元为一个台阶;第二档以1200万元为一个台阶;第三档以640万元为一个台阶;第四档以400万元为一个台阶;第五档以240万元为一个台阶;第六档以160万元为一个台阶;第七档以每增长8%为一个台阶;第八档以每增长10%为一个台阶。
  三、增加对财政供养人口增幅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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