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2002年恩施州实现城乡
各类用电同网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能交[2003]2号)
恩施州物价局、恩施州电力总公司:
恩施州物价局报来《关于请求对恩施州城乡同网同价方案进行审批的请示》(恩施州价[2002]143号)收悉。根据《
国家计委关于湖北省疏导电价矛盾和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价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663号)要求,现将你州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同意全州各县居民生活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商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农业排灌用电执行全省统一销售电价,非、普工业用电和大工业用电执行各县城乡同价,具体销售电价见附表(单位:元/千瓦时)。
二、列入销售电价中的农网改造还贷基金(原电建基金及新增的每千瓦时0.43分)、农村电网低压维护费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按规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