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擅自占用、挖掘广场场地;
(二)偷盗、损坏供水、排水、照明设施;
(三)擅自占压、拆改供水、排水、照明设施;
(四)污染地面和水体;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破坏市政设施的行为。
第九条 广场游园内禁止下列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雕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划刻、张贴;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皮壳、纸屑、烟蒂等废弃物;
(三)毁坏和盗窃环卫设施;
(四)堆放物料、倾倒垃圾;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第十条 广场游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露宿;
(二)惊扰、伤害和偷窃广场鸽,垂钓,猎鸟;
(三)在划定的区域外溜冰;
(四)洗涤,游泳;
(五)杂耍卖艺,乞讨,兜售物品;
(六)进行迷信活动,贩卖迷信物品,赌博;
(七)非法集会。
第十一条 广场游园内禁止各种车辆行驶和停放(残疾人用车和婴儿车除外)。
第十二条 在广场游园内从事下列活动,在征得广场游园管理维护单位同意后,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一)组织文娱、体育、社会公益等活动;
(二)设置商业服务点。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合肥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已作处罚规定的,依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园林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依据以下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
(一)在广场游园内露宿,处以2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