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合肥市城市广场游园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5日)修改

合肥市城市广场游园管理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 2003年1月21日)

  第一条 为维护广场游园游憩秩序,保护广场游园绿化和公共设施,发挥广场游园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场游园是指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经过绿化、亮化,配置一定的公共设施,免费开放,供市民进行休息、娱乐、观赏、健身和举办公益活动,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绿地和景观工程设施。广场游园的具体界址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为准。
  按本办法进行管理的广场游园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第三条 本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广场和游园的主管部门,建设、市容、公安、工商、文化、民政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广场游园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广场游园管理维护单位应当保持广场游园内的设施完好和环境整洁;设置导游牌和安全警示标志保障游人安全。灯饰、喷泉、影音等设施应当定时开放。
  第五条 广场游园的维修施工应避开节假日。因施工等特殊原因需要关闭广场游园的,广场游园管理维护单位应提前3日将关闭的范围和期间予以公告,并报园林部门备案。
  第六条 广场游园内一般不得举办商业活动。
  广场游园内不得设置流动摊点。
  第七条 广场游园内禁止下列毁损绿化的行为:
  (一)占用绿地;
  (二)攀折、划刻树木,采摘花卉和果实;
  (三)损坏花坛、绿篱、栏杆和草坪;
  (四)围圈树木,吊挂、晾晒物品;
  (五)在绿地上堆放物料或倾倒垃圾、化学物品;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毁损绿化的行为。
  第八条 广场游园内禁止下列破坏市政设施的行为: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