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内四区单套房地产的实际售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在6000元以下,其他县(市)区的标准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市局备案。
以上条件仅作为税务机关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标准。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纳税人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汇算,计征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
2、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对纳税人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汇算,并经市局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批准的。
二、关于“以房抵债”、“以房抵息”问题
“以房抵债”是指纳税人以其开发的房地产抵偿贷款、借款或其他债务;“以房抵息”是指纳税人以其开发的房地产抵偿贷款利息或借款利息。
纳税人“以房抵债”、“以房抵息”,依照
《细则》第
五条的规定,应视为取得了“转让收入”,应将其所抵偿的债务额、利息额和其他有关经济收益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据以计缴土地增值税。
将“以房抵债”、“以房抵息”所取得的房地产又转让的,实际转让者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比照
《条例》、
《细则》中转让旧房的相关规定对其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时间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1994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房地产开发合同或立项,在1994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转让房地产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1996年1月1日后转让房地产的,应当按照
《条例》、
《细则》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关于纳税人将其开发的房产留作自用或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问题
纳税人将其开发的房产留作自用,由于未发生房地产转让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开发该房地产的成本、费用不允许作为扣除项目计算扣除。
纳税人将其开发的房产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只取得租金收入,未发生房地产转让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开发该房地产的成本、费用不允许作为扣除项目计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