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查矿山企业设备、设施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从业人员是否经过岗前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是否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特种作业人员是否达到持证上岗。
(二)检查使用爆炸物品的矿(场)是否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上是否存在重大隐患问题。
(三)检查井工开采冶金矿山建设和生产的矿井是否达到《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要求,在作业过程中是否认真执行《作业规程》,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是否得到控制。
(四)检查采石矿(场)是否按照“自上而下,形成水平台阶正规开采”要求作业,对存在的“掏底采”、“一面墙”和“放大炮”等违章作业现象是否得到彻底改正。
三、 认真履行国家矿山安全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监察职能,加大执法力度。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按照《
安全生产法》、《
矿山安全法》的规定和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进一步抓好矿(场)长安全资格、矿(场)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认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特种设备的检测检验及矿(场)安全生产条件认证工作,逐步规范矿山企业安全管理行为;要加大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力度,切实解决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对拒不整改、安全隐患比较严重、安全生产条件较差的非煤矿山企业一律关闭。对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整改工作力度不够的,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惩,决不姑息迁就。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要与矿山企业所在乡(镇)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紧密配合,各司其职,依法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同时,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各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的非煤矿山企业逐矿点逐企业地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安全隐患排查。对能立即解决的,要限期尽快解决,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因资金、人力等不能尽快解决的,要提出隐患整改期限,并落实责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监督整改,防止事故发生;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各类隐患要做好登记造册形成档案,有计划地有步骤地监督企业进行整改,做到底数清、隐患详、责任到人、措施具体。
四、 抓好工作落实,做好信息反馈。各地要按照市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调整落实全年工作安排,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抓好工作落实,在工作目标上要有明确的突破点和进展点。对企业开展安全大检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做好信息反馈。并于本月28日前将这次检查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安全办。市安全办将组织人员在“两节”、“两会”期间和春季复工中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