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市区税务所和县(市)局所属乡镇分局要强化户籍管理,建立健全“户籍管理责任区制度”,要按街道(村屯)分组划定责任区,在征期后对未办理税务登记户和已登记申报户进行清查,并确保将责任落实到人。对未按规定落实责任,在户籍管理上出现问题的,将按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税务登记属地管理工作将纳入征管质量考核与目标管理考核项目,具体考核方法、内容及分值另行制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0日起试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相抵触的,以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仍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附件: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属地管理的通知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整顿和规范税务管理秩序,强化税务登记属地管理,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哈尔滨市税务局税务登记属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自2003年2月10日起对我市辖区内缴纳地方税收的纳税人实施税务登记属地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税务登记属地管理的实施范围和对象是我市辖区内[包括七个行政区、开发区和十二县(市)]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地方税收的纳税人。
二、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县(市)局税收征管范围
1.各区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纳税人(由涉外分局、开发区分局管辖的除外)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区的行政区域以哈尔滨市民政局勘定的行政区域界限为准。
2.开发区分局负责经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准(有入区批复文件)且生产经营地点在开发区集中区内,并已在开发区工商局注册登记的纳税人(包括涉外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