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对已到市局进行确认,但未按规定期限到当管分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市区纳税单位,市局将根据“税务注册系统”自动提示的《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清单》通知相应分局,由被通知的当管分局进行清理。
第十条 分局、县(市)所属乡镇分局应认真做好相关的政策辅导和咨询服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在收到纳税人办理开业(变更)登记申请三十日内,予以审核、发证。
第三章 税务登记属地管理
第十一条 税务登记属地管理实行三级管理,即市局、分局或县(市)局、税务所(乡镇分局)三级。其中:市局负责全市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市区分局负责辖区内区级以上纳税单位的税收征收管理,县(市)局负责对辖区范围内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市区税务所负责辖区内街办企业、个体业户、集贸市场及非从事生产经营、取得应税收入的纳税人的税收征收管理,县(市)乡镇分局对辖区内纳税人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十二条 市区各分局税收征管范围:
1.各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纳税人(由涉外分局、开发区分局管辖的除外)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区的行政区域以哈尔滨市民政局勘定的行政区域界限为准。
2.开发区分局负责经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准(有入区批复文件)且生产经营地点在开发区集中区内、并已在开发区工商局注册登记的纳税人(包括涉外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3.开发区集中区内不符合入区条件的纳税人和开发区集中区外、符合入区条件的纳税人(不包括涉外企业),其税收征管由生产经营所在地当管税务分局负责。
4.涉外分局负责市区涉外企业(由开发区分局管辖州除外)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5.其他需由市局明确的征管范围。
第十三条 各单位、各部门及各岗位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中的规定履行税务登记管理职责,对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将按《
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对相应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