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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属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条 凡在我市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地方税收的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税务登记属地管理”的具体含义是指我市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地方税收的纳税人的税务管理机构为其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按行政区域划分)的当管税务机关(本办法另行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税务登记管理

  第四条 市区内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或因生产、经营场所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纳税人(个体业户除外,以下称“市区纳税单位”),须携带有关证件到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税务登记确认窗口(哈市道里区友谊路501号,以下称“市局登记确认窗口”)办理属地确认手续。市局按照属地原则确认其当管的地方税务分局,并派发纳税人识别号。上述单位经市局确认后,由当管分局征管综合科受理、审核、登记、发证。
  市区内个体业户申请开业登记、变更登记由当管税务所受理,分局征管综合科审核、登记(变更)、发证。
  县(市)纳税人申请开业登记、变更登记由县(市)局所属的当管乡镇分局受理、审核、登记(变更)、发证。
  第五条 市区纳税单位到市局登记确认窗口办理属地确认手续时,须相应提供以下证件: 
  (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复印件;
  (2)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复印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第六条 市局登记确认窗口工作人员对市区纳税单位申请进行核实、确认后,为其开具《税务登记属地确认通知书》,派发纳税人识别号,并发放《税务登记表》、《税务管理卡》等要求纳税人填写的资料。
  第七条 市区纳税单位办理确认手续后,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税务管理卡》等资料,于五日内持《税务登记属地确认通知书》,连同按规定应提供的证件资料,到当管的地方税务分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市区个体业户、县(市)纳税人直接向当管税务所、县(市)所属乡镇分局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表》、《税务管理卡》等资料,并如实填写,接受审验。
  第八条 受理市区纳税单位税务登记申请的分局应对其所持《税务登记属地确认通知书》进行核对。经核对确属本分局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不属于本分局受理范围的,应根据计算机系统提示的信息,告知纳税人应办理的事项。对未经市局确认的纳税单位,分局不得擅自受理(办理)税务登记;对擅自受理(办理)的,一经查实,市局将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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